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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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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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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般
由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活动规模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200人以下(含200人)的。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由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活动规模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含500人)的。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严重
由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活动规模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含1000人)的。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1)由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活动规模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2)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2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一般
延误日期在20日以下(含20日)的。
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严重
延误日期在20日以上30日以下(含30日)的。
责令改正,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特别严重
(1)延误日期在30日以上的;
(2)拒不改正的;
(3)在履行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3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般
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严重
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
责令改正,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特别严重
(1)因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健全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2)拒不改正的;
(3)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4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1)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当天能及时上报的;
(2)发生重大事件聚集人员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的。
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注:发生重大事故,由其他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严重
(1)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3天内(含3天)未上报的;
(2)经调查,人员伤亡在5人以下(含5人)的;
(3)发生重大事件聚集人员人数在50人以上。
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注:发生重大事故,由其他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特别严重
(1)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3天以上未上报的;
(2)经调查,因主观因素导致人员伤亡在5人以上的;
(4)发生重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注:发生重大事故,由其他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