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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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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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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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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发布单位】吉林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8-13【生效日期】2003-08-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3-8-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和劝阻、举报交通违章行为的权利。第四条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县(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章交通安全??第五条第五条人行道护栏、道路中心分隔带等交通设施上不得悬挂各种宣传标语、广告牌。距离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15米以内道路上,不得设置与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相似的灯具、广告牌、旗幌、棚亭等遮挡物和临时构筑物。??第六条第六条行人不得穿越人行道护栏、道路中心分隔带。??第七条第七条种植行道树,设置电杆、电线等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行道树或电杆等出现倾斜、折断,遮挡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整修、排除。??第八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确需移动时,须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应按规定修复。??第三章车辆??第九条第九条凡购置机动车辆的,须从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落籍或转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对车辆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落籍或转籍手续。??第十条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车型和用途分类发放号牌。车辆证件和号牌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和擅自复制、生产各种车辆证件和号牌。地方机动车辆不得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司法机关专用机动车辆号牌、证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外地在本行政区域内驻在和施工单位的机动车辆使用外地号牌的,应在车抵10日内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上路行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从事客货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涂设统一标志。??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下列车辆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活动:??(一)机动三轮车、摩托车;??(二)残疾人专用车;??(三)在本市建成区内的人力三轮车。??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从事营业性客运个体机动车辆,每月须按时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一次;从事营业性客运出租的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由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每月检验一次,经检验合格取得《月检合格证》后方可上路行驶。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报废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更换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改变车身颜色及其他改装,必须经车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机动车辆修理部门对因交通事故损坏或者有明显碰撞刮擦痕迹的机动车辆,必须由委托修理人出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勘察检验凭证,方可予以维修,并应对维修部位(件)作好登记。??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购新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须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购车凭证,到指定的公安机关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购旧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须从成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