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3章租船业务
租船经纪人
航运经纪人的含义
(1)出租人经纪人
(2)承租人经纪人
(3)双方当事人经纪人
(4)当事人
1)居间性质的服务
2)委托代理性质的服务
3)货物运输性质的服务
(1)期租承租人
(2)航次承租人或包船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3)多式联运经营人
4)咨询性质的服务
1)经有关方面批准,取得合法的从业资格
2)熟悉各种租船合同格式、相关法律以及惯例
3)熟悉船舶技术、港口与商务运作方面的知识
4)与有关船东或货主建立长期广泛的业务联系
为了顺利开展业务,租船经纪人一般都配备英汉航海技术缩略语手册、世界港口索引手册、常见货物积载因数表、各种标准租船格式等相关工具书和资料等。
租船经纪人从事租船业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自己的身份
2)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实行全过程跟踪
3)注重自己的信誉,并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4)遵守租船业务惯例,向当事人提供全过程服务。
租船合同与租船程序
航次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含义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费率(或包干运费)与条件将船舶租与租船人,自某一港口或若干港口装运整船货物或部分货物至指定的目的港或某一地区的若干港口而签订的租船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的种类
按航次划分:
(1)单航次租船
(2)往返航次租船合同
(3)连续单航次租船
(4)连续往返航次租船
(5)包运租船
按船舶载运货物的种类划分:
(1)件杂货航次租船合同
(2)干散货航次租船合同
(3)油轮航次租船合同等等。
3)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般而言,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船舶概况与船舶动态、货物种类与数量、装卸港口、受载期限与解约日、装卸费用、提单、运费、滞期费、速遣费、双方当事人责任与免责、经纪人佣金、船舶代理人指定、留置权、绕航、燃料补给、共同海损、仲裁等条款。
航次租船的最大特点是货物装卸责任及其费用需要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规定。常用的装卸费用条款主要有:
(1)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条款(free in and out—FIO)
(2)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平舱费和积载费条款(free in and out,stowed and trimmed—FIOST)
(3)出租人负担装卸费条款,也称班轮条款(Liner term),或称泊位条款(Berths term),或称总承兑条款(Gross term),或称船边交货接货物条款(Free alongside ship—FAS)
(4)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但负担卸货费用条款(FI,FILO)
(5)出租人负担装货费用,但不负担卸货费用条款(FO,LIFO)
4)航次租船合同格式
在航次租船中,目前以“金康”(GENCON)格式应用为最为普遍。“金康”(GENCON)系指“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的租约代号,它是由国际上著名的船东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于1922年制定,并历经1939年、1950年、1966年、1976年、1994年的多次修改的标准航次租船合同格式。
定期租船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的含义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party—TC)合同,简称期租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按一定的条件,以收取租金的方式,在一定的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租船人,由租船人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租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