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商品流通组织与方式
第一节流通组织形态
一、流通组织的产生与发展
流通组织是商品流通中的主体,以独立形态参与商品流通,承担商品流通中具体的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职能,是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进行转移的社会载体。因此,商品流通组织是一种实体性组织,它是指以商品经营活动为内容,以市场交易方式为基础,以实现交换并获得利润为目的,以一定的经营要素的聚合形成的实体性经济组织。
促进现代流通组织的产生与发展的要素:
,使得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大大提高,人类生产对交换的依赖程度进一步加强。
,需要相应规模的商品流通组织快速、高效地送至消费者聚集地。
,直接促成现代流通组织的诞生。
。
,形成一定的组织,将外部交易转化为内部交易,可以降低谈判费用,因而,扩大组织的规模,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科斯在他的名著《企业的性质》中指出,企业与市场是具有互替性质的制度安排,企业的边界即为企业内部交易的边际费用等于市场化交易的边际费用。随着交换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二、流通组织的形态
(一) 流通中介组织
流通组织通常指从事商品流通的实体性组织,不过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深化,市场交易行为日益复杂化,流通中的各种职能也在不断细化,出现了一些专门为买卖双方提供媒介服务的介绍性和信托性中间组织。
根据中介性商品流通组织在交易活动中采取的是信托、代理还是经纪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信托组织
代理组织
经纪组织
(二) 商品流通的实体组织
商人在这里专门指从事商品买卖活动的自然人,是适应商品生产的需要,最初从富裕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中分离出来而专门从事商品买卖的经济人。
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商人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
(2)商人没有一定的社会规模和明确的组织体系,往往以家庭或作坊为单位,血缘关系、师徒关系与雇佣关系经常区分不清。
(3)商人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高度统一,没有发生分离。
合伙企业是由两人以上按协议共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企业属自然人企业性质,不具备法人资格。
合作制企业是一种在企业或合作经济实体内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的企业,这是劳动者自愿、自助、自治的经济组织。
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专业合作社组织和商业企业中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城市消费合作社等,都可看作合作制企业的代表。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和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产生于商品流通领域,又是现代大规模商品流通的承担者。
形式: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五种类型,其中有限公司合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主要的两种形式,也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两种形式。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资本分股,但一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不发行股票,公司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股东行使债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从事批发业务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从事零售业务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 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由人数众多的股东共同投资组成,全部资本平均分为均等的股份,由股东认购,并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制企业优点:
责任的有限性:这种责任的有限性延伸出公司企业资金筹集的便利性、寿命的可延续性、规模趋大的可能性、两权分离的可能性等优势,从而使公司制企业得以迅速发展。
中国公司制流通企业的发展:
1950年,中央贸易部相继成立了8个管理国内商业的专业总公司,随后又相继建立了一批专业总公司。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拥有经营和管理两种职能。各专业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各地设置了相应的设立分支机构,由总公司与当地商业行政部门双重领导,以总公司领导为主,即对所属公司的全部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
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各类商业专业公司虽然有过多次调整和改革,但其基本特点仍然是按行政区划和行政层次设立,并按商品或行业分工,实行所在地区商业行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兼有企业管理和行政管理双重职能,产权关系不明晰,内部经营不可能完全按照企业机制来运作,企业基本上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
随着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展开,商业专业公司实行行政和企业职责分开的政策,使它们成为自愿联合、独立核算、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