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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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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章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老年公寓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开办、从事微营利性养老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及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养员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视养员如父母,替天下儿女尽孝。为60 周岁以上介助老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介护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三无”老人(无法定的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是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及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收养。
(三)为社会托管老人及自愿接受养老服务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四)参与社会急难救助、参与自然灾害救助。
(五)参与医疗救助、捐助医疗设备或医疗研究。
(六)举办或捐助各类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扶助孤儿残障、扶助失学儿童、扶助孤寡老、奖励优秀清贫学生。
(七)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办理的事项。
(八)其他有关慈善事业、公益事业之捐助或举办事项。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为符合第一条第二款条件的老人提供托管、养老、和护理服务;
(二)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举办经济实体,从事养老、护理方面的微利经营活动(收益用于扩大养老院规模,不得分配);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外进行慈善活动。
(四)开展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养老及慈善活动。
第七条本单位开办者:

本单位开办者具有下列职责权利:
(一)聘选理事、监事人员,组建首届理事会、监事会。
(二)对理事、监事等人员进行监督。
理事、监事或本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挪用、侵占、分配本单位资产的;对于开办者或主管机关开展的审计工作不接受、不配合的;以及有违反本单位章程及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或损害会员及其他养员的利益,开办者可自行对其予以罢免或改任,亦可授权或申请人民政府及主管机关对其予以罢免或改任。
(三)对理事会进行监督。开办者有权主持理事会会议,审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各项决议。
(四)经理事会形成的普通决议,开办者有一票否决权,经开办者否决的普通决议,不得再次提交或变相提交理事会讨论表决。
理事会形成的特别决议,经开办者否决的,再次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时,须经到会理事全体表决通过,并且经过开办者同意方可成立。
(五)对本单位提出运作方案、发展方针等指导性意见。
(六)提议修改章程。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查阅本单位财务资料。
(八)对本单位的自身运作及对外公益事业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直接责任人问责。
(九)开办者的继承人,或指定的委托人或继承人,有权行使上述权利。
第八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单位初始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本单位首批捐赠者为:
经开办者授权,本章程所载的首批捐赠者,亦享有本章程第七条所载的职责权利。
第九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本单位一切收益不作任何捐赠人利益分配,亦不得用于任何管理者的正常工资报酬外的分配。全部循环投入本章程规定的本单位或社会公益事业范围内。否则开办者或其授权人有权立即行使本章程第七条所规定的权利,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职务,并追回其不当所得。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单位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单位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单位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单位的意愿并自愿申请。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并多数同意。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本单位提供的服务;
(二)对本单位的管理或服务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单位的决议;
(二)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事先约定的费用费;
(四)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解除养员关系。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
第十七条为保障本单位公益事业的正常顺利开展和长远发展,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和监事,负责本单位的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八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由(单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