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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刑分则(韩友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0年刑法分则授课提纲
韩友谊
罪刑各论
第一章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
一、罪状和法定刑
(一)罪状
1、: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在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中,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如交通肇事罪中的“发生重大事故”。所以,我国《刑法》中实际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
5、混合罪状:有些分则条文采取了两种以上的罪状描述方式,可称之为混合罪状。
(二)罪名
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可以分为: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五种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不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的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此种情况在刑法中属于绝对少数,仅第121条、239条、240条、317条第2款、383条第1款第2项中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在我国现行刑法里面不存在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我国刑法中采取了规定最高限度、规定最低限度、规定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附加刑的四种方式。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模式是我国刑法分则法定刑规定的主要模式。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一)注意规定
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二)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间谍罪
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种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间谍罪是,只要有间谍的行为,即使不出现任何结果,都可以成立此罪的既遂。但是行为本身要具有危险性。
此罪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此处的情报指必须和国家安全有关系,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境外包括国外,与我国是否为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1、客观构成要件
放火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放火罪是危险犯,其既遂标准采取
说,即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具体侵害结果。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安宁。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对重伤、死亡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放火罪的实害犯。
2、主观构成要件
放火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此罪仅仅是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兜底”,即“其他方法”必须是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
2、如果能够用其他的罪名解决的问题,尽量不用此罪名。如劫持火车的,可以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公路井盖的,可以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当然盗窃生活小区井盖的,还是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恐怖组织,指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不特定他人的生命、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