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对民法基本原则适用性的研究
论文摘要民法的确定针对主体和客体两者。其中民法对主体的确定分为赋予人格和确定身份两个途径。民法的适用作为一种国家活动,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现法律的活动,它具有法律适用的权威性、强制性、程序性和规范性等一般特征。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规范之本,对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具体民法规范的立法意图,从而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适用性法人自然人
一、前言
“民法”这个概念性的词最早出现在罗马法律之中,属于罗马法律中的市民法。我们汉语中“民法”这个词语的出现据说是由日本流传过来的,由当时的以为懂得汉语的日本文学家翻译过来的。我国清朝末年,清政府委派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聘请日本学者松岗义正等人起草民法,遂从日本引入“民法”用语,但在立法时,结合“律”的传统,自创“民律”用语。民国成立后,1926年完成民法的编订,也只是在北洋政府末期作为条例援用,不算正式民法典。1929年,南京民国政府制定公布《中华民国民法总则》,同年10月10日施行,“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法律所采用。
古时候使用的民法,又被叫做前资本主义民法,它主要是奴隶主和封建君主统治人民针对经济进行调控的一种手段,后来不断成熟和完善。到了19世纪之后我国才逐渐形成了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民法的基本雏形。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民法增加和修改了一些符合时代发展的规定,使得其更符合法律发展的趋势。
二、民法的概述
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
。它和国际法的性质是完全相反的,它在国内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发挥了重要的意义,一次民法作为国内法,它的这种性质长期以来得到了维护。
,继受法为从外国采用的法律,固有法为本国土生土长的法律。我国民法为继受法。尽管我国作为中华法系的母国具有悠久的法律传统,但这是一种刑法传统,其中民法比较萎缩,依附于刑法,用刑事手段来解决民事问题,这与以民法为重的西方法律传统形成对照。
。它在普通的事件处理中作为首要的法律依据,能够适用于任何人或事物或者其它因素。当然这一点上它和针对于特别的任何事的特别法是相反的。民法为普通法,要表达的就是民法典为普通法,被设想为一个可以涵盖全部民事生活事实的体系。
,它规定了人民的实际拥有的权力和义务,以及这些权力和义务使用的范围和方法和使用法律所必要的程序等等,具有实际的意义。民法原则上为实体法,与民事诉讼、破产法等程序性法律形成配套关系。一些法律认识比较模糊的人认为民法是主要的法律,往往忽视了程序法的重要性,这样是非常不正确的,而且不利于法治的健全发展,实际上,权利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类,程序法也规定一些程序性的权利并规定实现它们的程序,我们可以从这一点看出,程序法的实体特征也比较明显。
,因此它又带有浓厚的权力色彩,属于权利法的范围。这也是人民权力需求的一种必然趋势下的改变。
,中人道德是民法中的人的行为标准,以何种人性标准作为民法的基础,立法者享有自由,他们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