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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典型案例.doc

上传人:一花一叶 2019/6/9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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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典型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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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截至今天,本报正在努力寻找并希望提供帮助的弱女郑银珍仍然没有下落,但她因生活琐事遭受丈夫行凶、猛砍六刀的事件却引起了多方关注,不仅有许多热心读者对她的处境表示同情和关心,她遭受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更引起了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以及打工妹之家热线等组织的密切关注。昨天下午,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负责人冯媛女士在看到晚报后就打来电话对此事发表了看法。她告诉记者,虽然目前家庭暴力事件已经浮出水面,不再被认为是所谓日常生活中见惯不惊的“家庭纠纷”。绝大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是女性,从个人层面上来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重要的在没有恶劣事件发生之前,不要一味忍让,因为委曲求全的最终结果往往是造成暴力的进一步升级,从而使自身,甚至子女的心灵和身体受到更严重伤害。在采访中,冯女士特别强调说,家庭暴力是施暴人权力和控制欲望的反映,如果在这种暴力行为的初期没有得到及时防范和有效制止,那么就可能持续和升级,会演变成为家庭生活中的一种可怕惯性。所以面对家庭暴力的苗头,或在发生之初,受害人应该用各种方法,不屈不挠地维护自身权益。而作为一家专门为在北京的打工妹提供帮助的公益组织,“打工妹之家”的工作人员也在昨天下午给本报打来电话,询问目前郑银珍的情况。据负责人韩女士介绍,“打工妹之家”不仅可以为她们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而且还可以根据情况为她们提供一部分紧急援助金。韩女士说:“真的希望能尽快有郑银珍的消息,我们将会尽最大努力帮助她渡过难关。”2004年初,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起诉要求和男方离婚,理由是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后与被告父母同住,被告父母曾殴打过原告;2003年12月25日,被告赶到原告父母家,将原告父母的部分财物砸坏,并口头限原告父母三日内将原告交出来;2003年12月28日,被告再次来到原告父母的家中,被原告方发现其身藏利刀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从被告身上搜出刀具;被告自己供述,携带刀具是为了吓唬原告的。[案情分析] 分析在于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如调解无效则应判决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要理解这个定义,就涉及到对家庭成员和暴力表现形式的理解。所谓的家庭成员,从词义上看应是指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典型情况下,夫妻及子女共同生活组成一个家庭,此时夫、妻、子、女均是家庭成员。但是,夫妻子女及夫或妻之父母同住组成一个家庭也是一种重要的家庭类型。在广大农村地区,夫妻子女及夫或妻之父母兄弟姐妹同住组成一个大家庭的情况也是很多的。比如在本案中就是夫妻子女及夫之父母同住的情形,这其实也是我国最传统的家庭组成形式。无论是那一种类型的家庭,同住的近(姻)亲属,都是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范畴。事实上,将夫妻之间实施的暴力定性为家庭暴力,人们是不会有争议的。但人们往往认为家庭暴力仅仅是指夫妻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