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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大型煤炭集团流资贷款影响的分析
【摘要】 2010年2月12日,经中会议审议,并经刘明康主席签发,《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1号)正式发布,同日开始执行。近期,国内的各家商业银行又纷纷就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对大型集团营运资金造成的影响事宜,对重点大型集团客户进行警示专访。根据上述情况,笔者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仔细的学习,并向有关业务合作银行进行了咨询,对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对大型煤炭集团营运资金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关键词】相关规定; 流资贷款; 影响
一、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对大型煤炭集团营运资金造成的影响
(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1号)第一章第六条规定“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测算相关公式如下:营运资金量=上年销售收入×(1-上年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二)规定分析
通过对上述计算公式的分析可以看出,银监会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计算比较公正客观,基本能够得出企业正常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度,但对以下问题有所忽视。
企业若要健康、可持续发展,充足的资金是首要保障。有条件的企业往往会在账面上保持一定额度的相对闲置的营运储备资金,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利于捕捉商机、抢抓发展机遇,而银监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计算公式显然未对企业保持部分相对闲置营运储备资金的需求做过多考虑。
煤炭企业自有资金的使用主要是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项目投入。快速发展的煤炭企业考虑融资成本往往会将主要自有资金用于项目投入,由此产生的生产经营资金缺口选择融资成本较低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补充。而银监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计算公式显然未对企业控制财务费用、合理的资金分配做充分考虑。
(三)对运行良好的大型煤炭集团的影响
根据对山西省重点企业尤其是煤炭企业的资金状况分析,大型煤炭集团在市场中的地位相对强势,仅依靠占用上下游客户资金即可满足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
而大型煤炭集团的实际情况为由于资源整合、重点工程建设等重点工作挤占了煤炭集团的大量流动资金,煤炭集团既得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存在较为严重的短债长投问题,流动资金并非如测算结果那般宽松。
截至2009年末,大型煤炭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均较大。若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