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准入风险及其法律监管研究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业在转型时期的一种重要创新手段,也是我国现行金融分业体制下金融综合经营的主要载体。金融控股公司与一般的企业不同,金融控股公司,尤其是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均属于高风险经营的企业。如果让一些不合格的成员或素质过低的成员进入该领域,很可能使一国金融市场发生竞争无秩序、关联交易过度、违规操作频发等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准入”这一环节上分析我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控股公司领域的风险,并由此探求对其准入风险的控制措施。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准入风险;法律监管
1 金融控股公司与民营金融控股公司
国内学界普遍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股权或委托管理权等其他权利为主要实现形式,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企业集团公司,即由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及其控股管理的所有子公司构成的金融企业集团公司。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放开,民营资本对金融的诉求越来越强。创办民营金融机构,建立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于是有了新希望集团参股民生银行,七匹狼集团成为兴业银行十大股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也有很多关于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失败的案例和教训值得我们警醒。比如,我国2004年8月发生的
“德隆事件”显示出了民营资本行为所表现出的极强的风险偏好特性。这一事件同时也暴露了民营企业集团的产业扩张和资本运作、金融系统的风险防范和化解、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不少弊端和缺陷。
2 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准入风险监管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市场不能自行达到完全竞争状态,也不能保证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因为市场中存在着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问题、垄断和过度竞争的问题、收入分配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等。以市场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需要政府凭借国家力量进行干预予以纠正和弥补。金融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转型时期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载体,同样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缺陷,这就有必要要求政府介入,予以监管。
金融业特殊性的要求
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高负债经营性以及明显的公共性和社会性的特点。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金融业的波动会影响到社会的其他各个行业,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因此,金融业市场准入的监管是对公众安全的重要保障。另外,金融业还是政府调控经济的特殊部门。政府通过对金融市场的政策来调整宏观经济,还通过企业或个人在金融机构中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情况监管着企业和个人,可见金融业在一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之重要。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现行金融分业体制下的新型金融综合经营的载体,更有必要对其准入风险进行监管。
弥补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缺陷的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以控股公司组织架构为基础的新型金融企业组织形式,存在其特有的金融风险诱致和传染因素,以及损害社会利益的可能性,应当予以特别监管。尤其是当民营资本获得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资格后,在国家的特殊税收政策保护下,民营资本有很强的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