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设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申请条件: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定的情形除外。使用名称有关规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办理材料: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照窗口为准。办理流程:,要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核准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要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办公地点:以各地工商部门登记窗口地址为准联系电话:以各地工商部门登记窗口电话为准注意事项:,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