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股权分置改革中控股非流通股股东会计处理
[摘要] 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如火如荼地展开。但至今财政部尚未出台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实际工作中没有统一的规则可循,本文在分析股权分置改革的性质及会计处理原则后,提出了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并作出简要评价。
[关键词] 股权分置对价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至2005年8月19日,46家股改试点公司全部登场,股权分置改革如火如荼地展开。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非流通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会计处理问题开始引起人们高度关注。到目前为止,财政部还在和国资委、证监会沟通,希望能够尽快出台一项办法。对此,各界人士众说纷纭,观点不尽一致。
据了解,目前财政部提出的方案中,主要会有几种可能的考虑:
首要的问题便是支付对价是否计入损益表。如果将支付对价直接核销,那就会产生两个新问题:1、以什么名目进行核销。2、会与当前的绩效考核体系产生矛盾。如果将支付对价计入损益表,列为营业外支出的话,是作为一次性营外支出核销,还是允许像无形资产一样,作为递延费用,分期核销?
还有一种考虑的方案是将支付的对价作为长期投资。支持这种看法的机构人士认为,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的这些补偿,并不是无偿的,实际上是个对价,对价就意味着可能带来亏损,也可能得到收益,所以,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来说,这其实是一项长期投资,所以应该可以考虑计入资产收益价值。
具体说来,相关账务的具体处理方法,归纳起来大体有五种:
方法一: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损益表上反映。将支付对价作为一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方法二:不计入损益,也不计入资产,而是绕过损益表,从资产负债表右边走,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这种方法下,根据金额大小,依次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科目。
方法三:不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资产,从资产负债表左边走。这其中又有三种方式:一是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准则规定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办法逐年摊销;二是计入“递延资产——股权分置对价支出”科目,不进行摊销,等到以后股权转让时,对该科目按比例部分或全额结转,作为股权转让成本的一部分,股权全部转让后,该科目余额结转为零;三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摊销完毕,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与长期投资分开列示。
方法四:方法二和三结合使用。即先冲减上市公司发行流通股时非流通股股东账面形成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不足冲减的差额则计入资产负债表左边,按方法三处理。
方法五:不做账务处理,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该方法对送现金不适用,仅适用于送股或送权证。
到底上述哪种方法最为合理呢?笔者认为,要理清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会计处理,必须正确认识股权分置改革的性质,并考虑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制度背景和投资会计准则的演变。
一般认为,股权分置是造成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不一致的根本原因,从而形成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