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规范***督查督办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督查督办工作是转变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实现科学管理的切实要求,做好督查督办落实工作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为保证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等得到落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坚持专人负责、分流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督促并协调解决各单位部门在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确保县委、县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第二章督查督办职责分工第三条督查督办职责分工县委督查室负责县委和县委办公室督查工作;督办落实省、州、县委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负责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议、县委专题会议、县四家班子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和信息反馈;负责县长办公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内容的督查;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全县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督查考核局负责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和领导批办事项;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县委专题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指定督查督办的事项;县委分管督查督办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和民生实事等;其他需要督办事项,必须由主体责任单位书面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委分管督查督办工作的领导获批后转交督查考核局进行督查督办。第三章督查督办工作原则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原则(一)突出重点。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任务,按要求督办的工作立项督办。(二)注重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三)务求落实。通过督促检查,促进决策和立项事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全面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第四章督查督办程序第五条督查督办程序(一)立项。填写督办事项处理签,明确事项的内容及要求,主办部门和人员、协办部门和人员、交办时间、完成时限等,进行项目登记立项。(二)拟办。在接到督办事项后,由督查考核局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登记序号、收件日期、事由来源、内容摘要、督查事项、拟办意见、查办方式、领导批示。对专业性、涉及部门单一的督办事项,由督查考核局转交指定的承办部门办理;对个别不宜转交部门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督办部门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负责办理或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办理;对业务交叉、涉及多个部门的督办事项,由督查考核局征得县委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牵头部门办理。(三)督办。督办人员接到督办处理签后,应及时、认真地办理。对明确时间要求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未明确时间要求的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确有困难不能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报告分管领导。(四)催办。督查考核局按完成时限提前3天对督办事项发出口头通知。承办单位或个人对交办的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反馈结果,又没有说明原因的,县督查考核局发出书面《督办通知》,超过完成时限仍未反馈结果的,县督查考核局将对承办单位或个人进行全县通报。(五)反馈。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将办理事项形成的请示、报告、方案等资料交督查考核局办公室,并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文字简洁、准确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