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考对照表
项目
适用情形
补偿标准
补充说明
适用依据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
4、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订立,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