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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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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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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工程进度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及山西省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前期工作
第一条  煤矿基本建设项目,依照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和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深化贯彻落实省政府〔2002〕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开办煤矿和矿井审批工作的规定》(晋煤行发〔2005〕213号)文逐级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立项。
第二条  资源整合矿井,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后视同立项。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四条  基本建设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省局文件另有特别规定以省局文件为准)。
第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报省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批复。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的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编制环境保护专篇。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项目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项目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八条  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初步设计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初步设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九条  县煤炭工业局初审上报可研、设计文件时要将矿井设计各系统能力及审查意见一同上报。
第十条  资源整合矿井,依据批准的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可研与初设合并),审批权限同第八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安全、消防、卫生等专篇,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炭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招投标制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3〕47号)文件执行,任何项目单位不得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在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备案登记后,方可参加煤炭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经录用后在县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县煤炭工业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设计、监理、施工、质监等单位以及专业人员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会审,审查报告及图纸由审查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具备以下批准文件或证件。
    (1)立项批文;
    (2)采矿许可证;
    (3)批准的环评文件;
    (4)批准的地质报告;
    (5)可研报告批文;
    (6)初设批文;
    (7)安全、环保等专篇设计批文;
    (8)验资证明;
    (9)安全施工措施及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完成以下相关手续。
1、项目单位办理征地手续。
2、“四通一平”基本完成。
3、依法进行了招标。
4、监理委托、质监注册。
5、施工图设计进行了会审,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审查。
6、建立了项目法人负责制,组建了工程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了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后,逐级上报开工申请,办理开工审批卡,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工,转入基建。开工审批权限同初步设计。
二、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即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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