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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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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9/6/15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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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渝文审[2008]5)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8年02月27日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8]5号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维护质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市场主体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合法持有并可以依法转让、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质权双方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名称、出质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   质权合同约定出质期限的,登记机关应当对该出质期限进行记载。   第四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直属分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本市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由其登记注册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   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   股权出质登记可以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一起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签订的主合同和质权合同;   (三)目标公司出具的出质人合法持有出质股权的证明文件;   (四)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股权出质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股权出质登记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后,应当与目标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及企业经济户口所记载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准予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不予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载明不予登记的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主合同和质权合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达成的协议文件;   (三)因出质股权发生转让而导致出质人变更,或者因被担保主债权发生转让、继承等而导致质权人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以及新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