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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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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庆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5号《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8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市长栾克军 2014年5月27日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市规划局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庆阳市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工作,西峰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城乡规划应当依法制定和实施,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在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基础设施主干网络系统布局和规划规模,基础设施枢纽工程的用地,需要政府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绿化、历史街区和重点文物、水体等的保护和控制范围。第十二条县城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在15日内报省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城乡规划批准并备案后,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成果;其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以永久性方式予以公布。第三章城乡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第十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六条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第一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第十九条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二十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或者核准工作。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请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