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中心卫生院***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品、一类精神药品是国家的特殊药品。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的管理规定,我院特制定《***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如下: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1、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药房设置***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3、门诊药房应当相对固定发药窗口,并由专人负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5、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并执行下列规定:⑴、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执行。⑵、***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⑶、患者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否则药剂科工作人员拒绝发药。⑷、医师开据精麻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并在病历中记录。⑸、医师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病人开据***品和精神药品,并且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精麻药品。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⑺、药剂科应当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6、处方医师必须为首次在我院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需要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⑴、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检查资料;⑵、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7、***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我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院对使用***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实行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处方医师应当每四个月对患者亲自诊查或到病人家中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1、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门诊药房设***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配备保险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