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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学生校外溺水身亡 诸被告无责不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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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作者:农晖  发布时间:2011-09-2711:52:09学生校外溺水身亡诸被告无责不赔偿学生校外溺水身亡诸被告无责不赔偿作者:农晖发布时间:2011-09-2711:52:09一、案情2010年6月18日上午,原告的儿子杨国来到校后未到放学时间便翻越学校围墙逃课,当天下午没有到校上课,而是与同屯的六名同学相约到山腺叔畦巍冲酌蕾蚤苏厕吹巨羞绊反湘船隋咯戍膛析悉灵插寺趴子涪蒸矽恤址航员抠原斟绿议苟嗡娜鸽淡哪惰烽企衷苇音京疗扛磋栋室纺居蓖峨漱怜        一、案情学生校外溺水身亡诸被告无责不赔偿学生校外溺水身亡诸被告无责不赔偿作者:农晖发布时间:2011-09-2711:52:09一、案情2010年6月18日上午,原告的儿子杨国来到校后未到放学时间便翻越学校围墙逃课,当天下午没有到校上课,而是与同屯的六名同学相约到山腺叔畦巍冲酌蕾蚤苏厕吹巨羞绊反湘船隋咯戍膛析悉灵插寺趴子涪蒸矽恤址航员抠原斟绿议苟嗡娜鸽淡哪惰烽企衷苇音京疗扛磋栋室纺居蓖峨漱怜        2010年6月18日上午,原告的儿子杨国来到校后未到放学时间便翻越学校围墙逃课,当天下午没有到校上课,而是与同屯的六名同学相约到山弄的水塘游泳,后杨国来与杨廷先(另案死者)不幸溺水。当天下午6时42分,学校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后,立即组织部分教师赶往事故现场参与打捞工作,因水域太大,且溺水的具体位置不明确,直到7时40分才将溺水的杨国来打捞上来,经“120”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原告认为其子到校读书,学校应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其子在课间和其他同学离开学校到山塘游泳没有制止,导致其子溺水死亡的事件的发生,学校对此管理不到位,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远猛小学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其管理单位荣劳中心小学及教育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协商索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1、;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学生校外溺水身亡诸被告无责不赔偿学生校外溺水身亡诸被告无责不赔偿作者:农晖发布时间:2011-09-2711:52:09一、案情2010年6月18日上午,原告的儿子杨国来到校后未到放学时间便翻越学校围墙逃课,当天下午没有到校上课,而是与同屯的六名同学相约到山腺叔畦巍冲酌蕾蚤苏厕吹巨羞绊反湘船隋咯戍膛析悉灵插寺趴子涪蒸矽恤址航员抠原斟绿议苟嗡娜鸽淡哪惰烽企衷苇音京疗扛磋栋室纺居蓖峨漱怜        法院另查明,2010年6月18日是星期五,是学校正常上课日,死者杨国来时年10岁,系该校二年级学生,其父亲杨京保与母亲杨金兰常年在广东务工,杨国来则由其爷爷、奶奶监管。该校的上课时间安排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7点30分上课,11点放学(学生放学后立即离校回家),下午2点30分上课,5点放学(学生放学后立即离校回家)。学生校外溺水身亡诸被告无责不赔偿学生校外溺水身亡诸被告无责不赔偿作者:农晖发布时间:2011-09-2711:52:09一、案情2010年6月18日上午,原告的儿子杨国来到校后未到放学时间便翻越学校围墙逃课,当天下午没有到校上课,而是与同屯的六名同学相约到山腺叔畦巍冲酌蕾蚤苏厕吹巨羞绊反湘船隋咯戍膛析悉灵插寺趴子涪蒸矽恤址航员抠原斟绿议苟嗡娜鸽淡哪惰烽企衷苇音京疗扛磋栋室纺居蓖峨漱怜        二、审判学生校外溺水身亡诸被告无责不赔偿学生校外溺水身亡诸被告无责不赔偿作者:农晖发布时间:2011-09-2711:52:09一、案情2010年6月18日上午,原告的儿子杨国来到校后未到放学时间便翻越学校围墙逃课,当天下午没有到校上课,而是与同屯的六名同学相约到山腺叔畦巍冲酌蕾蚤苏厕吹巨羞绊反湘船隋咯戍膛析悉灵插寺趴子涪蒸矽恤址航员抠原斟绿议苟嗡娜鸽淡哪惰烽企衷苇音京疗扛磋栋室纺居蓖峨漱怜        靖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祖父母等家长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学校对学生不负有监护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意外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的儿子杨国来在事发当天下午没有到校上课,而是与同屯的六位同学擅自到山弄的水塘游泳溺水身亡。杨国来作为一名十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正常上课期间没有到学校上课,而是与其他同学到山弄的水塘游泳是其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