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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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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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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方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目录第一章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预销售第二章物业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三章房地产经纪第四章房地产估价第五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第六章房产测绘第七章城镇住房保障第一章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预销售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一条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1)开发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2)开发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7万元罚款;(3)开发建设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不配合调查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10万元罚款。第二条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1)开发建设面积超出资质等级规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2)开发建设面积超出资质等级规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7万元罚款;(3)开发建设面积超出资质等级规定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不配合调查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10万元罚款。第三条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尚未开展经营活动且配合调查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已开展经营活动且配合调查的,视为违规情节轻一般,处以2万元罚款;(3)不配合调查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3万元罚款。第四条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1)尚未开展经营活动且配合调查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2)已开展经营活动且配合调查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2万元罚款;(3)不配合调查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3万元罚款。第五条违规行为: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限期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予以警告;逾期5日以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予以警告,;逾期5日以上10以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予以警告,;(4)逾期10日仍未改正,或不配合调查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第六条违规行为: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在变更30日内未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