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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主要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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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主要内容篇一: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全文) 中新网8月6日电新华社今天受权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强调,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规定全文如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第二章交流对象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担任县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第七条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第八条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第九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 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第三章交流范围和方式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第十三条地级干部一般在本省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交流。县级干部一般在本市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委书记、县长可在本省范围内交流。第十四条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第十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县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第十六条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第十七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交流。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地方之间组织成批干部交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协调后实施;个别干部的交流,原则上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办理。实行干部双重管理部门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第十九条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组织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党委或者组织部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组织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十条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