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姐姐用妹妹的名字去旅游意外身亡,谁来承担赔偿?
吴晓莹
精算1101班
2011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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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结果
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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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30日,湖北省某厂原职工齐丽华报名参加沙市国旅组织的香港旅游活动。由于齐丽华本人的身份证不慎丢失,在征得被告沙市国旅同意后,用其妹齐丽萍的身份证以及照片向被告沙市手续,向武汉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出国旅游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为人民币30元,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保险期限自旅游团出发时起至旅行结束时止,保险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9月13日随团去香港旅游
9月18日,齐丽华不慎从香港一人行天桥上摔落,因医治无效于同年9月25日在香港伊丽沙伯医院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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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林武:齐丽华用其妹齐丽萍的身份证办理有关手续是征得被告沙市国旅同意的,不存在欺诈问题,且齐丽华的死亡系意外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付保险金3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被告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齐丽萍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出国旅游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齐丽萍并未出境旅游,此份合同应视为未履行完毕;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而齐丽萍的法定受益人显然不是余林武,因此,余林武作为本保险法律关系的受益人主张给付保险金是不正确的,保险公司不应给付保险金。
法院证实: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中有粘贴齐丽华照片(但填写的是齐丽萍之名)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与该通行证相对应的《出国旅游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沙市国旅的收款收据、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的调查笔录、齐丽华在香港发生事故后港方医院根据《往来港澳通行证》而填写的死亡证明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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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余林武因其妻齐丽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30万元;
二、驳回原告余林武对被告沙市国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10元、实际支出费用3505元,两项合计10515元,均由被告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负担。
法院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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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沙市国旅在办理旅游签证手续时为旅游者代办保险是合法的代理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委托人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承担。被告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所签发的《出国旅游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是有效保险合同。
齐丽华已向沙市国旅说明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