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大股东控股与盈利信息披露及时性研究
【摘要】本文对2000—2005年间的第一大股东性质及持股比例与盈利信息披露及时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盈利信息披露及时性之间呈现“N”形,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法人股股东的公司,其盈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比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和其他股股东的公司好。
由于信息的不及时可导致内幕信息并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因此,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一直是各国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关注的主题。近几年我国学者虽然做了大量关于盈利信息方面的研究,却鲜有从第一大股东控股角度研究盈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问题。
一、文献回顾
Whittred(1980)和Elliott(1982)研究发现,年度报告的及时性与审计意见的好坏存在显著的相关性。Davis和Whittred(1980)研究发现,公司规模(按照资产总额)是影响年报及时性的因素之一,即大公司和小公司比中等规模公司更及时地披露报告。Chambers和Penman(1984)研究发现,公司规模与报告的及时性呈现负的相关性,即公司规模越大,信息披露越及时。
李维安等(2005)研究发现,在同等条件下,未预期盈利为正、本年度和上一年度未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以及企业业绩好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越及时。同时,财务杠杆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大的上市公司年报迟滞时间久,而审计师规模和公司上市的证交所对年报披露时间没有显著影响。王建玲和张天西(2005)的研究结果表明,除发行股票类型对公司年报的适量时滞具有显著性影响以外,影响适量时滞的公司规模和公司性质等公司特征因素,对年报时滞的影响已经逐渐弱化,而公司盈余状况、审计意见等影响余量时滞的报表消息,对年报时滞的影响非常显著,并表现出增强的势头。
通过对上述文献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国内学者对及时性影响因素的研究还很不深入,还没有学者进行第一大股东控股对信息披露及时性影响的经验研究,现有的成果只是一些规范研究的成果。
二、研究假设
股权过分集中于国家股,为政府机关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在实质上支配上市公司提供了条件,如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财产向其他关联公司转移;将上市公司的资金以多种方式调拨至控股股东其他关联公司,让其长期占用;或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掏空上市公司,所有这些行为都必须以隐瞒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为前提,其盈利信息可靠性难以保证,对外披露也不会及时。因此,针对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股东,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股东的上市公司盈利信息披露及时性差。
另外,徐晓东(2005)认为,与国家控股的企业相比,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明显地具有本位利益,其所有者缺位的情况比国家控股的企业要好得多,在所有者对经理人的监督效率方面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针对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法人股股东,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法人股股东的上市公司盈利信息披露及时性好。
本文将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和发起人法人股)、流通股和身份不明确的股东定义为第一大股东为其他股股东,法人股东虽对公司的治理能力较强,但也存在着“失灵”问题,如法人持股过大,可能造成股东大会的“一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