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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探讨.doc

上传人:sbuufeh058 2015/11/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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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探讨
摘要: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指项目法人单位依据特定的程序,邀请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从中评定出符合全面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优秀承建单位,并与其达成协议的经济法律活动。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实行招投标,是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而招投标管理是否有效直接决定了工程项目能否取得成功,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包括以下程序: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与发布;资格审查;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与召开投标预备会;建设项目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具体如下:
1、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确定招标方式以及划分标段等工作。
2、资格审查。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可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3、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4、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投标前的准备。投标人的准备工作包括:调查研究,收集投标信息和资料;建立投标机构;投标决策;准备相关的资料。投标文件的编制。
5、开标、评标和定标。 
二、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漏洞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招投标法》中的某些条款存在漏洞,给业主和代理机构留下了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这些条款缺乏法律层面的可操作性,更多的事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目前,招投标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各家的差距非常微弱,而这些法律上的漏洞和弹性空间会对评标结果造成极大的影响。作为对招投标工作管理最重要的法律,《招投标法》应该更注重公平原则,保护各方利益,同时应该制定更详细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开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目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缺乏实施细则,对实践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的操作缺乏指导性。此外,一些条款定义模糊,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导致人为干预和***现象,致使“暗箱操作”的现象频发。随着政府机构的改革,机构不断精简,人员不断减少,但建设项目却不断增加,项目数量多,规模大,分布广,许多项目法人又缺乏相关经验,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