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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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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时间:2017-07-0711:18:23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成安监(2017)55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安委办,各区(市)县安监局,各生产经营单位:为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市安监局制定了《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28日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承担本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教育培训,实施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设施设备、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安全管理,有序开展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续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 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并实施;(六) 组织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七) 至少每季度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如实做好记录;(八) 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九)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及职业健康检查,履行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职责;(十)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配合事故调查;(十二)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和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 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 从业人员50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