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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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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场监管南罚字〔2017〕23号当事人:福安市盛世强音音乐会所;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安市新华南路X号4楼;经营者:陈X兴;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营业性卡拉OK(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号:3509816XXXX8643。(经营者:陈X兴;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1982年*月*日;住址:福建省福安市溪柄镇******号;身份证号码:3522021982********)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6日经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在福安市新华南路X号4楼经营音乐会所,音乐会所共有5个包厢,大包厢一个,中包厢一个,小包厢三个,员工2人(包括本人),属于小规模音乐会所。音乐会所开业一个月后,由于财务纠纷,音乐会所停止营业,当事人2017年5月份开始对音乐会所重新进行了装修,于2017年9月1日开始重新营业。2017年9月1日至被我局查获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预包装食品销售额为60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1000元人民币。另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4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计2页)、授权委托书一份(计1页)和受托人马开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计1页),证明当事人在位于福建省福安市新华南路82号4楼经营福安市盛世强音音乐会所的事实。证据(二):《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计4页),证明2017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笔录所记事实,有当事人签字盖章,证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福建省福安市新华南路82号4楼经营福安市盛世强音音乐会所的事实。证据(三):当事人陈建兴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计1页)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性质的事实。证据(四):福安市盛世强音音乐会所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0981XXXX604)复印件一份(计1页),证明当事人陈建兴在案发后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证据(五):福安市陈众森食杂店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81XXXX35549)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P350981XXXX028643)及销货清单一份(NO359444),福安市芯宇商贸有限公司供货凭证一张(单据编号:S20171115075),证明当事人预包装食品和“雪津”啤酒进货来源的事实。证据(六):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计2页),证明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和“雪津”啤酒予以扣押的事实。证据(七):照片打印件8张(计8页),证明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福安市新华南路82号4楼福安市盛世强音音乐会所进行检查的事实。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预包装食品的事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18年1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市场监管南听告字[2017]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