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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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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场监管北罚字〔2019〕11号当事人:福安市杨香茶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1XXXXXX5AXF,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田X华,经营场所:福安市城北富春路210号,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农产品销售。经营者:田X华,性别:女,民族:汉,出生日期:19XX年7月1日,住址:福建省福安市潭头镇柘头村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XXXXXX7023。2019年4月17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位于福安市城北富春路210号的福安市杨香茶叶店进行检查,当事人2019年2月11日通过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盛隆茶叶)网店销售出一款“白牡丹”白茶茶饼(以下简称为“涉案茶饼”),“涉案茶饼”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净含量等信息,且在包装上印有福鼎白茶的宣传语,宣传语中包含有“具有祛暑、通血管、明目、抗辐射、解毒之功能”等字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4月22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实。经查实,当事人2014年花费222元从福鼎点头镇的一家茶厂购进37片“涉案茶饼”(产品标签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净含量等信息,且含有“具有祛暑、通血管、明目、抗辐射、解毒之功能”等字样的福鼎白茶宣传语),于2018年8月通过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盛隆茶叶”网店对外销售,并在2019年4月15日下架了“涉案茶饼”,期间共销售出涉案茶饼37片,,,扣除运费、包装等成本5元每饼,。另查明,当事人采购“涉案茶饼”的时候,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场所变更至福安市城北富春路210号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明本案的线索来源;,证明当事人对外销售“涉案茶饼”的事实;,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具体情况;,证明涉案茶饼的销售情况;,证明当事人已主动下架;“涉案茶饼”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茶饼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以上证据均已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违法事实。本局已于2019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场监管北告字〔2019〕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要求。当事人通过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盛隆茶叶”网店销售“涉案茶饼”的标签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净含量等信息,且含有“具有祛暑、通血管、明目、抗辐射、解毒之功能”等字样的福鼎白茶宣传语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