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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6/26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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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检罚字〔2019〕2-7号当事人:王*玲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无住所(住址):无经营者:王*玲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52229******120522联系电话:13178******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地址:福建省寿宁县武曲镇南岸村余坑*号2019年4月9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农业局、城管、公安局等部门对福安市猪肉制品市场进行检查,在福安市京都美景小区门口的王*玲的摊位发现165斤未加盖检验检疫印章的猪肉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的165斤猪肉给予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猪肉),后经局领导审批于2019年4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实。经查:当事人2019年4月9日从福安市穆阳的不知名人处以10元/斤的价格购进未检验检疫的猪肉165斤,准备以12元/斤的价格出售,尚未售出就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违法经营猪肉货值金额1980元。165斤的猪肉共计货值1980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19年4月9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扣押、检查等情况。证据二、2019年4月24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购进、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具体时间、金额、数量、交易对象等相关情况。证据三、《照片证据卷页》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数量等相关情况。证据四、经营者王*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我局于2019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检听告字[2019]2-7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猪肉)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符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未发现明显危害后果,建议从轻处罚。依据<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SPAQ-7,A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