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市监食不罚〔2019〕000061号当事人:广州市大信信和超市有限公司番禺百德分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工业路128号(一至三层)百德百货市场1038号商铺邮编:511400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DX04E负责人:吴金培公民身份证号码:*****************违法事实: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工业路128号(一至三层)百德百货市场1038号商铺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等经营活动。2019年3月7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工业路128号(一至三层)百德百货市场1038号商铺的广州市大信信和超市有限公司番禺百德分公司抽检“素牛筋味素食”(规格:172克/包,生产者:湖南涵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一批。2019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抽检企业检查,该店悬挂“大信信和超市”招牌。现场发现抽检批次的“素牛筋味素食”7包,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2019-A-1305)。《检验报告》(2019-A-1305)显示,抽检样品的菌落总数不符合DBS43/00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场所有空调等设备正常工作,℃。查看当事人卖场的温度计,温度为26℃。查看涉案产品的包装,有“贮存方法:常温下避光保存”等字样。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7包涉案产品进行扣押,当事人主管***在现场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并签收相关文书。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素牛筋味素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遂于同日上报经批准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当事人人事部负责人***受法人吴金培委托到我局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销货复印件及询问笔录,经当事人人事部负责人***确认,2019年1月12日当事人从该店广东鸿缘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ARG0Y)购进“素牛筋味素食”,即发货单中的“泛龙香暴素牛筋”60包,,购进总金额为222元。1月12日(购进日)到4月2日(检验报告送达之日)期间,销售了53包,,,。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共1种,货值276元,。证据材料:;;;《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吴金培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6.“素牛筋味素食”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进、销货单据;7.《召回公告》;8.《检验报告》(2019-A-1305)。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