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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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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4/16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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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市管(食药)处字〔2018〕2号当事人:屏南县星立包子铺负责人:周青松身份证号:3***********地址(住址):屏南县古峰镇古屏路18号邮编:3****0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注册号:92350923MA2Y07FN4R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违法事实:2017年11月7日,我局对屏南县星立包子铺生产和销售的油条和炸油条面团进行监督抽检,该样品送达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抽检样品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017)宁检化字5155号)、(检验报告编号:(2017)宁检化字5151号),屏南县星立包子铺生产和销售的油条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油条含铝超标。2017年11月14日我局依法向周青松送达的检验报告分别为(2017)宁检化字5155号、(2017)宁检化字5151号检验报告,周青松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查:周青松在笔录中口述:炸油条的配方是10斤面粉加45克盐、40克苏打、15克明矾、800克水,发酵七八小时左右后就可以进锅油炸。一天炸油条会赚30元。我局抽检批次的油条涉案单位一共加工了37条,全部销售出去了,销售所得为37元。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据:证据(一):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2、《营业执照》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3、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于2017年11月10日出具的编号分别为(2017)宁检化字5155号、(2017)宁检化字5151号检验报告;4、《询问笔录》一份;5、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单一份;6、《屏南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2017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2017年12月21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2018年1月5日我局就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当事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我局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书面申请,2018年1月26日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此案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