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在中国境内从事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第三条[基本原则]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第四条[管理机制]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安全监管,打击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备案登记]拟开展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站上公示。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第六条[机构名称]开展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备案变更]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八条[备案注销]经备案的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经备案的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九条[机构义务]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络借贷活动; 持续开展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按照法律法规和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