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科〔2011〕164号关于印发《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为加强检验检疫实验室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引导和促进检验检疫实验室改革与发展,提升检验检疫实验室履职把关和服务社会发展的两个能力,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促进检验检疫实验室改革发展,提升履职把关和服务社会发展的技术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五定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检验检疫实验室是指质检总局设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及其分支机构的各类实验室。第三条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实验室实施分级管理。检验检疫实验室分为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区域性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区域实验室)、常规实验室三级。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检验检疫实验室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规范性文件。(二)负责指导和促进检验检疫实验室改革与发展。(三)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检验检疫实验室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能力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审批重点实验室、区域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备案管理常规实验室,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核查验收,组织区域实验室的核查验收。(五)负责组织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检测技术及关键设备应用等培训和国内外技术交流。(六)负责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和管理。第五条质检总局各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对与其工作相关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的业务指导。第六条各直属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质检总局关于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根据质检总局检验检疫实验室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三)配合质检总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实验室能力建设标准。(四)协助质检总局对本单位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受质检总局委托组织本单位区域实验室验收,负责本单位常规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报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五)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规划建设、质量控制、检测技术及关键设备应用等培训和国内外技术交流。(六)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年度计划,并上报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批。(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第三章规划与发展第七条检验检疫实验室的规划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保障国门安全,满足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的需求。(二)适合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与国际接轨,促进进出口贸易发展。(四)优先规划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健康安全,进出境疫病疫情严重或敏感地区的重点、区域实验室。(五)优先规划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属于空白领域,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的重点、区域实验室。(六)优先规划属于急需领域,该类商品进出口量近年增长较快,全国该类实验室数量相对不足的重点、区域实验室。(七)优先规划质检总局与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备忘录中明确重点支持的,且当地政府资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