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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规制研究.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规制研究
姓名:陈燕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李先波
20090501
摘要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要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未成年人是社会重要的民事主体,尤其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着大量的社会关系。而针对未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订立的一系列合同又亟需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各国立法对未成年人合同欺诈行为予以规范的目的主要为:一,保证商务活动的正常发展;二,更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三,保护善意成年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未成年人合同欺诈行为的研究反映出一种价值取向,必须从法律规制层面着手。未成年人合同欺诈行为是指未成年人采用欺诈手段诱导成年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此处的欺诈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掩盖其未成年的事实。在行文上,以界定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概念为起点,阐述了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价值与意义,通过比较分析域外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先进范例以及对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进行总结,得出未成年合同欺诈立法规制方面的启示。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规制研究的学术研究成果主要有:一是提欺诈之界定规则、效力分析、未成年人合同欺诈带来的损害后果及补救方式四方面入手,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未成年人合同法律体系;二是明示了必须运用比较分析法、综合归纳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未成
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分析,以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健全;三是将未成年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认定为有效,并就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承担提出具体建议。关键词:未成年人,欺诈缔约,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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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烨绿喝日期:硝年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陈氛澳岁月珂日⒈C芸冢凇杲饷芎笫视帽臼谌ㄊ椤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⒉槐C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湖南师范大学。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湖南师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朐谝陨舷嘤Ψ娇蚰诖颉皛/力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本学位论文属于
言引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交易活动的频率也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参与到商务活动中,成为社会重要的民事主体,虽然其作为自然人、作为有机体的民事主体在实然上的地位无法否认也不能忽视,但由于民事能力的欠缺,其可以积极行为有效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有限。于是,很多未成年人为了获得自己想得的利益,便会采用欺诈手段诱导成年人与之缔约,从而给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带来了威胁,也不利于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合同领域,由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原则,立法只是粗疏地规定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一般为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在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进程中,未成年人合同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而针对未成年人合同欺诈问题更是没有涉及。对于未成年人合同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效力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方式给予梳理,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对于解决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也是非常必要的。未成年人合同欺诈问题在众多国家都是在缔约能力中提及,有的国家立法对此明确作出了规定。目前国内对未成年人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研究。在责任能力问题上,虽然有大量的研究文章,也对有关问题在比较法的视野下进行了分析,但研究多集中于法律规定的简单解释,而对未成年人订立合同中的相关问题则几乎没有直接针对性的研究论文,而未成年人事实上也广泛地参与这些领域的活动并可能致人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对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规制研究
问题并没有做过专门研究,只是在讲到未成年人缔约资格时顺带提及,缺乏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研究的缺失导致我国不仅缺乏基本的相关规则,连基本的理论观点提供实务参考也非常欠缺,从而导致有关司法实务的混乱和不合理。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的外文资料,希望通过研读国外的立法和学术探讨,为本文的写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文所指的未成年人并不是按照《民法通则》所规定的那样以十周岁为界限划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因在于,随着信息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