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新思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统筹水资源、水安全、水生态和水环境的相互协调,以“把地下水管起来、把再生水用起来、把雨洪水蓄起来”为抓手,进一步落实节约用水主体责任,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节约用水监管模式,切实减少浪费水资源现象,根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市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以及使用公共设施供水的单位、个人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区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状况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用水方针,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采取法律、行政、经济、工程、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
第四条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度。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属地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属地监管范围内用水基础台账,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用水单位(含居民小区、村)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推进节水型村镇、节水型社区建设。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立行业监管范围内用水单位基础台账,负责行业监管(管理)范围内用水单位(含居民小区、村)节约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依据《
**区节水目标责任书》,落实节水型单位建设。
本区宣传、发改、财政、公安、法院、工商、城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宣传、审批、执法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实行节约用水考核评价制度。
节约用水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区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六条区水务局根据每阶段的用水状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开展节水专项检查,进行节水管理工作培训。
第七条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要将节水管理工作纳入常态,要专门设置节水管理机构并配备节水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组织落实各项节水管理工作。
第八条节水管理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属地管理部门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签订《节水目标责任书》,总结上一年度节水工作及部署本年度节水工作。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例会每年召开一次,总结上一年度节水工作及部署本年度节水工作。
第九条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要将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列入督查、检查内容,对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履行节约用水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用水管理
第十条本区实行行政区域和行业用水总量控制。区水务局要按照生活用新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新水控制增长、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的原则,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配置水资源,逐级分解用水总量指标;对已经超过用水总量指标的区域或行业,不再增加用水指标。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高耗水项目和单位重点监控机制,强化用水监控管理;严格限制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人造滑雪场、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项目发展。对已有高耗水项目,不再增加用水指标。
第十二条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要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用水计划管理。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依照区水务局用水总量指标逐级分解。
新增用水单位、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及用水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应当由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统一到区水务局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区水务局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用水单位违反节水法律法规规章拒不改正的,供水单位依法停止供水;因采取停止供水措施而发生的管道改造等费用由违法用水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用水应当计量、缴费。
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安装水计量设施,加强对水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保证计量准确,并对水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校验,发现水计量设施失准或损坏的,应当及时校验修理或者更换。
用水单位无水计量设施的,由区水务局责令限期安装,并自取水之日起,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直至安装水计量设施为止。
第十五条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根据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
用水单位未按照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