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共郑州市中原区委办公室文件中原办〔2018〕34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原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原新区管委会,常西湖新区管委会,中原特色商业区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原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原区委办公室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0日中原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激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中原区国家中心城市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相关意见,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重点扶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科技信息等相关领域企业,旨在提升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第三条每年从区财政列支企业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促进辖区企业科技创新。第二章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第四条科技型企业培育。鼓励辖区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及认定工作。当年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第五条对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当年在我区新引进并注册的科技类企业,正常运营一年以上,通过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并承诺连续5年注册地不变更的情况下,对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包含5000万元),从业人员30人以上,上年度区级贡献超过1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对注册资金1亿元(包含1亿元)以上,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上年度区级贡献超过30万元的,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按照五年1:2:3:2:2的比例进行后补助。第六条创新型(试点)企业培育。选择有一定研发能力的企业,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科技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雏鹰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遴选科技型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在技术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推动其快速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有效期满并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获得资金补助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不得外迁。第八条专利补助。在我区注册并在市级以上备案的科技型企业,依据《郑州市中原区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原科〔2014〕21号)文件要求,获取专利补助资金。第九条科技成果奖励。凡在中原区注册并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企业,对当年其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获得市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补助。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补助。重点扶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对其成果转化投入实行后补助。第十一条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鼓励辖区内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申报上年度郑州市研发费用补助的“科技雏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科技创新龙头企业”,按照市级研发费用补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第十二条研发平台建设补助。鼓励辖区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支持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企业研发平台,对整建制迁入我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最高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对新型研发机构,其研发平台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补助。由政府主导引进的大学、科研院所在中原区设立分支机构,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新型研发机构课题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予以奖励。第十三条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区发展的科技金融新模式、新路径,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郑州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在我区设立子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投资企业。支持和引进投资机构到中原区集聚发展,对辖区内注册的创投机构,并为我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第十四条凡在中原区注册并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通过重组、并购,完善产业链条,对中原区主导产业产生支撑和带动作用,并对区域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采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