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生保险方案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人身保险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因意外、疾病就医,使本人或家长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特开办此保险。一、险种名称(一)、《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二)、《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三)、《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四)、《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五)、《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六)、《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二、保险期限一年。生效日以保险单生效日为准。三、保险责任(一)、《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约定等待期0日(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约定等待期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国保监会发布,保监发[1999]237号)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三)、《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本公司按约定标准:无免赔额,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四)、《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约定等待期0日后(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医疗费用支出给付比例0——1000元(含1000元)5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