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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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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7/19 文件大小:2.0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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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核准工作,加强小作坊食品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小作坊核准工作,包括申请受理、告知承诺制办理、现场核查和核准决定。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设备和工艺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告知承诺制,是指只要相应食品类别小作坊申请人公开承诺符合小作坊核准条件,许可机关应当立即为申请人办理小作坊核准、延续、变更等事项,并当场发放小作坊核准证。第三条小作坊核准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小作坊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作坊核准证。第四条小作坊核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小作坊核准,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六条申请小作坊核准证,所申请的食品类别应当按照黑河市政府批准的《黑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一批准予目录及类别代码一览表》(附件1)、《黑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批准予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及类别代码一览表》(附件2)、《黑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三批准予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及类别代码一览表》(附件3)提出。第七条申请小作坊核准证,应当符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实施方案》,制定并公布《黑河市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告知承诺制食品类别目录》(附件4),该目录内的食品类别小作坊生产核准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所申请的食品类别属于《黑河市未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告知承诺制食品类别目录》(附件5)的或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承诺的,该类小作坊生产核准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已取得小作坊核准证有效期未满的,继续有效。第九条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小作坊,申请人实际情况应当与承诺内容相符。第十条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小作坊,辖区监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申请人进行整改,并在一个月内指导申请人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核准条件的申请人,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小作坊核准决定。被撤销核准证的小作坊不得再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小作坊核准手续。第十一条按照审批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小作坊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小作坊核准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申请承诺书(附件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作坊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黑河市未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告知承诺制食品类别目录》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的,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小作坊核准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作坊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小作坊核准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小作坊核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