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6年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意见
2016年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意见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深入推进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0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派出所基础防范、动态管控的工作优势,深入推进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切实加强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努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创造良好的社会消防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1、明确消防监督检查范围。派出所要在每年年初,将本辖区内(除消防部门列管单位以外)易发生火灾可能造***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确定为本年度消防安全列管单位,并报本级公安机关备案。各市(州)公安局要根据《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地消防安全列管单位界定标准,由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确定本地消防安全列管单位数量,并报市(州)局备案。派出所检查中发现其消防安全列管单位已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列管。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责任区)民警对消防安全列管单位,要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其他管辖范围内的单位,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
2、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派出所要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权限规定进行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参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监管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3、改进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各市(州)公安局要推进警综平台与消防网络平台对接工作,由户政和消防部门指导派出所建立消防安全列管单位基础台帐,实施户籍化管理,其他单位也要登记造册,全部录入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派出所要依托街道办、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借助警综平台、地理信息及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明确民警网格监管责任,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高消防监管效能。派出所要加强辖区火灾形势研判,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突出的单位、场所开展专项整治。
4、明确消防监督法律责任和处罚程序。派出所依法实施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由派出所所长进行审批,以派出所名义实施。对应当给予五百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和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由派出所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经局领导审批,相关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要在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二、提升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水平
5、加强业务培训。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消防业务知识和消防信息化应用技能作为派出所民警岗位培训必训内容,纳入教育训练考核中进行量化考核。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立足消防培训基地和师资力量及设施的优势,提供场景式教学培训手段,对公安机关派出所指导部门及派出所进行培训,每半年不少于1次。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民警每年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跟班作业,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加强业务指导。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大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指导力度,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确定消防监督人员分片负责指导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同级消防机构要向派出所指导部门派驻人员联合办公,加强指导力量。要重点加强对派出所消防执法程序、执法实体的指导,采取消防检查跟班学、交叉检查学****蹲点指导等方法,增强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能力。
要积极推进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选择有代表性的派出所作为规范化建设试点,重点帮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三、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保障工作
7、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州)级公安机关派出所指导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指导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指导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指导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派出所要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城区及辖区监管单位较多的派出所要明确专职消防民警,其他派出所要明确兼职消防民警。要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