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黔南府办函〔2017〕101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有序清理、审查、废除我州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政策措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和重点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由政策措施制定部门或牵头制定部门负责组织对政策措施清理、审查、废除工作。清理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指会议纪要,当地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备忘录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政策措施制定部门对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意见》,重点清理包含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的政策措施,具体包括:(一)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二)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三)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四)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六)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应一并按《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办理。二、清理时限和要求(一)严格审查增量。《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办〔2016〕35号),已明确州政府及所属部门从2017年1月1日起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新出台的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新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未经审查就出台的、或审查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仍然出台的,审查人应承担主体责任。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不能代替公平竞争审查。(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妨碍全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开展清理及废除工作。(州级2017年底前,县级2018年3月底前完成)。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分别清理2017年1月1日、2018年1月1日前现行政策措施。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组织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2018年4月底前完成)。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对清理出的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要及时纠正,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其中,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