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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府办函〔2017〕9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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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府办函〔2017〕9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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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府办函〔2017〕91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黔南府办函〔 2016 〕 91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 人民政府, 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州直有关部门: 《黔南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 71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9月 12日—2 —黔南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州医疗救助工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生产和就业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等扶贫工作政策举措的通知》(黔党办发〔 2015 〕 4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函〔 2015 〕 209 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不断强化政府职能,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实现全州城乡困难群众“病有所医”,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二)基本原则。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坚持与其它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作用的原则; 坚持多方筹资、应救尽救、量力而行原则;坚持整合资源、强化医疗救助扶持、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力量援—3 —助为补充的属地管理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推进分级诊疗原则。(三)总体目标。全面统筹和规范全州医疗救助工作,健全完善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它商业保险相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面开展基本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建立城乡一体化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管理平台, 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筑牢医疗救助保障体系,有效减少和遏制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确保到 2020 年我州与全省、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二、救助对象范围、认定及管理(一) 明确救助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 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以下人员: 1. 特困供养人员; 2.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3. 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4.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5.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6. 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7.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8.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4 —患者,即: 老年人为年龄在 60 岁以上(含 60岁)、未成年人为年龄 18 岁以下( 不含 18岁)、重度残疾人为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对象;低收入家庭为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出 2 倍的家庭,具体认定参照低收入、低保政策及程序申办; 9. 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即: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 12 个月总收入 50% 以上的,具体认定参照低收入、低保政策及程序申办; 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二)对象资格认定及管理。民政、扶贫、卫生计生、残联部门要按程序开展救助保障对象精准认定、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将已认定和变更资格的对象信息上传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管理平台,切实做到精准救助。 1. 扶贫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大病患者。 2.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 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5 —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3.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4. 残联部门负责认定的对象:重度残疾人。三、资助参合参保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合参保)。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中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合参保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