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口市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营政发[2013]15号)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城区内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各类场地、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采用路牌、高立柱、LED显示屏、电子翻板,吸塑灯箱、实物模型、条幅布幔等形式设置的广告。本办法所称的牌匾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表明单位名称、标志的招牌,以及其他具有商业宣传性质的标识。第四条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是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受市综合执法局委托,负责辖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审批工作,对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进行监管。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建设、公用事业、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牌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工商、城市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制定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应坚持景观性、功能性、安全性、整体性及保护环境的原则,有利于城市风貌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匾:(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的;(二)在城市房屋征收范围与时限内设置的;(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四)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五)影响他人合法权益,侵占他人空间、遮挡采光及通风的;(六)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第七条设置公益广告应符合户外广告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全市公益广告设置数量不低于户外广告设置总量的30%。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第八条利用公共用地、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设置权。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户外广告设置招标、拍卖办法,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持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工商机关核准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照;(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等户外广告设置载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利害关系人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证明材料;(五)户外广告CAD施工图、彩色效果图;(六)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大型(包括以金属结构为主体)户外广告安全设置报告;(七)与设计单位、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