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县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XX县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实现全民老有所养社会建设目标,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1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XX目标,加快建立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努力实现全民老有所养,促进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能转移的原则;坚持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合并实施的原则;坚持基金筹集与政府、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2016年7月1日启动城乡居保试点工作,2016年末参保率达到90%,2016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二、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一)参保范围。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资金筹集。城乡居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中央拨付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对应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个档次,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对参保缴费分别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个人按照每年100元至2000元个档次缴费,自治区财政对应给予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85元、105元的标准补贴,县财政对应给予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75元、95元的标准补贴。
4、特殊群体缴费补贴。
对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人员,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其中:重度残疾缴费困难人员,由自治区和县财政各承担50元;低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由自治区和县财政各按25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对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缴费和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比例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