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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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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doc

上传人:maritime_4 2019/7/25 文件大小:8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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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firedpowerplant(报批稿)XXXX-XX-XX实施XXXX-XX-XX发布发布DB21/TXXXX-2019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XXXX—2019IDB21/TXXXX—2019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或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标准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燃煤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依照GB/。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胥学鹏、刘枢、张峥、刘畅、吕雪峰、赵丽娟、彭跃、张见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DB21/TXXX—2019目次前言 1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c39353术语及定义 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46实施与监督 5DB21/TXXX—2019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现有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燃煤电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分光光度法HJ/T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