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买卖合同之规定准用于其他有偿合同探讨我国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和较于合同法的其他规定,该条具有明显的特质与重要的功能。不过,该条却未能引起我国民法学者的重视,理论上对其所作的研究可谓是完全空白。不仅如此,虽然“参照”也是一个儿乎为所有部门法都使用的巫要立法技术,但包括法理学界在内的我国整个法学界对Z所作的研究却十分薄弱。即使近年来冇关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己蔚然成风,但关于“参照”的研究却未能与冇荣焉,仍几乎处丁•空白状态。王泽鉴先生曾谓,法律的健全与进步,可以类推适用作为测试的指标,并因类推适用而渐趋成熟。有关“参照”(木质上为类推适用)研究的不彰,足以说明我国法学研究臻于成熟之境仍任重道远。由于“参照”在法技术上的至关重要性,对合同法第174条展开研究,其意义当不限于买卖合同制度,也不限于整个合同法分则领域(第174条关涉买卖合同与形形色色的共他冇偿合同Z间的复杂关系),而是辐射到整个法律领域一围绕“参照”的硏究对民法学方法论,对素重法教义学的刑法学领域、较新兴的行政法学领域,乃至对作为基础学科的法理学领域,都冇重要的价值。II合同法第174条的性质分析第174条的核心是“参照”。参照即准用,系徳文“entsprechendeAnwendung”的翻译,乃指“相当的适用”。至于是否相当,应就准用者与被准用者的构成要件,依英规范功能及体系关联上的地位,互相比较观察,以认定在何种程度应对被准用者赋予相当的法律效果。简言之,准用乃立法时为避免法条文字之繁复,特将某种事项,明定比照其类似事项己有之规定处理。由此可见,参照是将待决案件比照法律既有的规范加以处理。在合同法中,除本文所涉的第174条外,第124条、第175条、第330条中的“参照”也均为此意。不过,合同法第12条第2款、物权法第195条第3款、第219条第3款、第236条第2款等虽也都使用了“参照”的术语,但在这些法条中,被参照者是合同示范文木、市场价格等非规范的因素,而非法条或规范,因此,这些法条在性质上与合同法第174条即冇所不同。在规范论上,合同法第174条具冇以下性质:(一)第174条为不完全法条完全法条是指一个法条屮兼有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部分,并将该法律效果系于该构成要件。该法条构造完整,能独立作为权利的发生依据,且在法律适用上能独立作为请求权基础。不完全法条则是指那些构造残缺的规定。详言之,它往往无法律效果,茯至无构成要件,其功能旨在说明、限制或引用期一法条或章节的规定,因此,也被称为辅助规范。不完全法条不能独立作为请求权基础,若不与其他法条联合,以组成命令或授予规范,则不能发挥规范性的功能。只有与其他法条相结合,才能展示共创法效果的力量。从语言看,第174条为完全的语句,但从法条来看,它则属于不完全法条。它既无明确的作为前提条件部分的构成要件,也无明确的法律效果,根木无法独立地调整买卖以外的共他冇偿合同,当然也不能单独被援引作为裁判依据。欲发挥规范功能,必须将该条与被参照的买卖合同一章的规范乃至待决案件所属章节的规范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或规整。在此意义上,第174条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合同生效的适法性要件(类似要件如徳国民法典第134条、我国台湾民法第71条等)实具有札I同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45条第2款规定:“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冇关规定。”该条耍求一并引用合同法笫174条与被参照的买卖合同的规定,堪称允当。因为不仅第174条为不完全规范,不能独立适用,尚需买卖合同规定的襄赞,而且被引用的买卖合同规定对待决案件木无约朿力,若无第174条,它根本就不能适用于待决案件,其对待决案件的拘束力正是来白于第174条。因此,“当援用被引用法条规范该生活事实时,必须一起援用'引用法条',以明其规范基础”。如果说“个别的法条,即使是完全法条,都是一个更广泛的规整Z组成部分",则以第174条为典范的不完全法条更鲜明地凸显了法条之间相互衔接与交织的复杂状态。这再次证明概念法学与价值法学的基木认识:法律体系并非只是个別不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堆砌,而是冇内在关联的法律规定的整合体。(二) 第174条为指示参引性法条、准用性法条不完全法条包括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与指示参引性法条。合同法第174条属于指示参引性法条。指示参引是指法律明文授权将法定案型之规定适用于另一相同或类似的案型之上。它包括两种形态:将被援引的规定适用于另一相同的案型,以及将被援引的规定适用于另一类似的案型。后者即为准用,也称为授权式的类推适用或法定Z类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