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中山公园站一期、镇安站)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加快我区城市升级和旧城改造进程,完善交通基础建设,实现惠民利市的公共利益,切实维护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祖庙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中山公园站一期、镇安站)各站点沿线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图)。二、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征收部门为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辖区内征收的宣传发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安置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款、信访维稳及安全等工作。征收补偿方式及签约期限地上附着物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含集体土地村民自建住宅,非住宅含工业厂房、仓库、商业、办公用房等。(一)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以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以房屋合法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内调换同等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二)非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三)对在征收范围公告或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建、加建、改变建筑结构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四)征收补偿合同的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四、补偿面积核定办法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为准;经房管部门备案已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原房屋产权证或过户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为准。(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认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依据相关规定核定的面积为准。五、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合并补偿)、未利用地补偿标准。(1)农用地、未利用地(不分地类),每亩补偿75,000元。。(1)政府征地后安排且已完善手续的留用地:按留用地批准用途的评估价进行补偿。(2)留用地以外,其它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通过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按该建设用地批准用途评估价进行补偿。(3)符合《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佛府〔2002〕49号)规定的土地和通过“三旧”改造完善用地手续的土地,参照以上第(2)款,扣除当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所需税费后进行补偿(扣除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50元/平方米、耕地开垦费28元/平方米,合计52,000元/亩);不符合《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佛府〔2002〕49号)规定的,按每亩75,000元补偿。如有填地的,另加每亩30,000元填土费补偿。(二)青苗、养殖物补偿费标准。青苗、养殖物补偿费是对征地范围内现状农作物、养殖物作出补偿,征地时地上没有农作物和养殖物的不予补偿,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和增添的养殖物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旱地、普通鱼塘、牧草地,每亩补偿3,000元。,高值水产养殖鱼塘,每亩补偿5,000元。,公猪(种猪)5,000元/头,母猪3,500元/头。(三)留用地。按征地总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指标。留用地由被征地单位提供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政府负责落实用地指标及办理用地手续的相关税费,留用地不纳入政府征地范围,不予补偿。被征地单位没有相应土地可提供留用地的,政府不作留用地指标安排而转为货币化补偿安置,即按不低于被征收地块所在位置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补偿。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补偿标准(一)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出让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该宗地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价的剩余使用年限余额给予补偿。如经多次转让或协商不成时,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或通过合法程序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二)国有划拨土地。,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不含奖励)进行补偿,填土费按30,000元/亩计算。,通过聘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七、征地规、税费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文)的规定执行,若建设工程在用地报批材料上报之前国家对现行征地规、税费进行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八、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住宅。:(1)通过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出具的估价报告(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