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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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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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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以对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和广大贫困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国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政策这项民生工程做实做好,确保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寄宿生得到资助和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教育。
第二条补助范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第三条补助对象
父母为双农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父母双亡家庭生活困难的寄宿生;
农村单亲家庭生活困难的寄宿生;
农村因父母残疾家庭生活困难的寄宿生;
农村因病致贫家庭的寄宿生;
农村因灾返贫家庭的寄宿生。
第四条资金来源和资助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严格执行中央和省规定的补助标准(小学生每年补助1000元,初中生每年补助50元)。绝不允许对生活补助费进行平均分配,不能擅自拉开档次发放生活补助费,确保应享受生活补助费的贫困寄宿生按中央和省规定的标准得到资助。
第五条县财政、教育部门每年收到市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补助资金预算按照各乡镇学生贫困程度比例下达到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校根据预算确定本校的资助对象,并建立
资助花名册交教育局和财政局存档备案。
第六条生活补助费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第七条评定程序和发放办法
公开资助信息。学校要通过印发、张贴宣传资料,召开班会、学生家长和村干部座谈会等有效方式,公布资助信息,公开信息的内容为: 补助资金资助条件、资助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
申请。由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持户口本、低保证等证件到家庭所在村、社区或居委会签出认定贫困程度意见后,将申请和贫困证明交给学校。学校组织人员对申请生活补助费的学生贫困程度进行核实后,按照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和资助人数,组织初步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填写《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
审查。学校建立由校领导、教师、村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补助资金受助对象评审组,对受助对象进行审查,对不符全受助条件的要予以取消,对把握不准的受助对象要入户调查,确保受助对象情况真实。
公示。通过审查后,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园和受助学生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受助条件者,应予取消。
核定。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发放。
生活补助费发放。补助资金由学校财务管理人员直接向受助学生发放等额价值饭菜票或充值饭菜消费卡,并必须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填写《省农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