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县委常委会工作规则(精简篇).doc

格式:doc   页数:3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县委常委会工作规则(精简篇).doc

上传人:junjun2875 2015/12/10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县委常委会工作规则(精简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县委常委会工作规则
县委常委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讨论相关重大问题时,可召开县委常委(扩大)会议。
第三条县委常委会议由县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列席会议,根据议题确定相关人员列席。
第四条县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应到人数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讨论研究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参加。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县委办公室。请假的常委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条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前,应当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常委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酝酿。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碰头会酝酿后向县委常委会提名。
第六条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或汇报人汇报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常委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常委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讨论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干部事项必须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成数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第七条县委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常委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
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八条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事项,如有常委因故缺席,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第九条根据县委常委会议内容,可通知新闻媒体进行报道,重要新闻稿件应报请县委相关领导审定。
第十条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常委和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十一条县委常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研究决定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各级各部门的决策部署,研究我县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决定召开全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事项,督查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讨论决定有关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政府预算的建议、三重一大及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研究决定县委重要文件和县委常委代表县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审定以县委名义上报省委、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对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政府党组、县政协党组、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人武部党委、县法院党组、县检察院党组和乡镇党委、县委部委、县级部门党组(党委)人民团体党组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研究决定干部、提名、任免、奖惩、处分、调动等事项;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市委报告;研究其他应由县委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