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区委常委会工作规则
区委常委会工作规则
为规范区委常委会工作,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区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区委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决定,主持日常工作。区委常委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二)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立足全党工作大局,加强对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各方面工作的全面领导。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组织原则
(一)常委会必须遵循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二)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常委必须自觉维护区委权威,执行常委会决定。对常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若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常委会内部提出讨论,在常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三)书记负责区委的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的活动,协调其他常委的工作。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常委个人要主动从大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对常委会职责范围
内的工作要主动关心,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对分工负责的工作,应积极履行职责,主动作为,敢于负责,认真组织实施。书记既要总揽全局,把方向、抓大事,又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监督。常委会其他成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主动向书记汇报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并自觉维护常委会的团结。
(四)严格工作程序,推进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开展调查研究,征求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和下级党组织、人民团体的意见,听取人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建议,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五)常委在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参加会议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符合常委会决定的精神。
(六)常委必须做严守纪律的表率,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对常委会议定事项,除经常委会决定可在党内传达、公开发表或因工作需要交办的以外,均须按规定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三、会议制度
(一)常委会议
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才能召开。讨论人事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会议邀请区人大党组书记和区政协党组书记列席,根据会议议题内容,也可以请区其他几套班子领导同志、区直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