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卦、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的
无效宣告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维护商标专用权,第一条为了加强
商标管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证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负责处置商标争议事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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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本法所称集体商标。
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标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本法所称证明商标。而由该组织以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集体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