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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达两全保险利益条款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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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达两全保险利益条款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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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人寿〔2017〕两全保险116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达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达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达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六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其中,给付比例按下表规定:被保险人到达年龄给付比例满18周岁但不满41周岁160%满41周岁但不满61周岁140%满61周岁120%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的年龄。三、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三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猝死;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